通知:
附:
一、救助范围:
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罹患重大疾病且由于特殊原因未能持卡就医直接结算的符合省直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费用,即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规定范围,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万元的,纳入年度救助范围。
二、年度救助报送材料:
1、有效的医疗收费票据;
2、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3、与申请救助相关的住院病历(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
4、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
5、非持卡直接结算的情况说明。